为了加强对科技查新的管理,规范查新活动,保证查新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独立性,维护查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福建理工大学科技查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结合《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科技查新中心工作由图书馆馆长负责,学科及知识产权服务部具体实施。
第二条 中心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查新员完成查新项目。被指定查新人员必须按时、保质地完成查新任务。
第三条 查新员应接受过国家或相关主管机构的正规查新培训,具备从事查新的资格;或具有 2 年以上与查新相关的工作经历。
第四条 查新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较宽的知识覆盖面,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的国内外各类型数据库和检索工具的使用方法,具有一定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熟悉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重点,能对收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与综合提炼。
第五条 查新员必须认真遵守上级主管机关有关科技查新的管理办法、规范以及本中心制定的《科技查新工作流程》、《科技查新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 查新员负责查新的全过程,代表本中心处理查新委托等事宜。在与审核员协商后,撰写查新报告。
第七条 查新审核员原则上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接受过国家或相关主管机构的正规查新审核培训,具备从事查新审核的资格;或具有3年以上与查新相关的工作经历。
第八条 查新审核员应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宽阔的知识覆盖面,熟悉和了解与科技查新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查新判断、分析的原则与要点,能独立完成查新的全过程,并具备帮助和指导查新员进行查新的能力。
第九条 查新审核员负责审核查新员的查新程序是否规范,查新员确定的检索工具、数据库是否合适,选择的检索词及分类栏目是否恰当,检出的文献是否为可比文献,收集到的相关文献是否齐全,提出的文献判断是否正确,查新结论是否客观和准确,查新报告是否规范,并向查新员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为了保证科技查新报告质量,中心可根据科技查新工作的需要,邀请各院系的学术骨干负责相关学科专业查新项目的咨询,以及校外资深科技查新资质机构担任咨询专家对科技查新报告的质量评估和建议。查新咨询专家应当熟悉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内容,客观、公正地回答查新咨询问题,提供的查新咨询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查新项目及其相关情况的实际,并在与查新机构商定的时间内完成查新咨询事务。
第十一条 对违背职业道德、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的查新人员,取消其查新资格。对业务素质低,不能出具合格查新报告的查新人员,暂停其查新资格。对不能遵守查新工作独立性原则,依用户要求做出查新结论的查新人员,将予以警告,警告三次以上,取消查新资格。
第十二条 学科及知识产权服务部负责建立和管理查新档案,包括查新合同、查新报告及其附件。一个查新课题形成一个档案记录,每条档案记录保存其电子版和印刷版,建立查新档案数据库,应包括查新题目、委托单位、查新类型、查新人、查新时间、课题所属科研计划、编号等数据。查新数据库为永久保存档案,查新报告为长期保存档案,一般保管五年,逾期档案销毁时应建立销毁登记。
第十三条 查新档案仅在中心内部公开,方便互相学习,互相监督。查新档案是接受查新管理机构审查,评定和质询的文本。查新档案是查新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文字证据。查新档案不能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 查新专用章由专人管理,每次盖章应当登记,查新专用章仅限于本查新站查新人员签订查新合同、所做查新报告及引证咨询检索报告的盖章,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